逻辑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
步入20世纪80年代的逻辑课程在法学教育中的基础地位与作用已经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可,已成为我国高等院校尤其是政法院校法学专业的必修基础课。然而,由于课程定位不清,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式和手段都局限于传统形式逻辑课程的体系框架之下,缺乏专业性与实践性。批判性思维是理性的、反思性的思维,其特质与法学思维一脉相承。以批判性思维作为逻辑学与法学的链接,突出教学的专业性与实践性是法律逻辑课程教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一、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论证逻辑通常被认为是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研究对象是“涉法”的思维形式、方法及其规律,即论证逻辑学等于“法律的”逻辑学。在此定位之下,论证逻辑课程无独立的教学目标和课程体系,实质上是披着“法律外衣”的形式逻辑学。
(一)缺乏独立的课程定位,教学目标不明。
当前的论证逻辑课程仍以传统形式逻辑课程体系为基本框架,以讲授形式逻辑命题和推理为主要内容,区别仅在于训练实例选择上具有“涉法性”,但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与传统形式逻辑学无二。但形式逻辑加论证实例并不等于逻辑学,论证逻辑学课程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和特有的教学目标。
众所周知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是使学生具备法律职业人所需的必要素质,而现代社会的“法律共同体”、“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及法律研究人员等,其共同的必备素质即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法律人格和法律思维技能。故法律逻辑课程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以下两个方面:意识方面塑造学生的法律人格,培养求真、公正的价值目标,培养理性的思维方式,培养思辨创新的研究态度;技能方面培养提高法律的论证推理技能,即以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人”专业素养的体现,是法律人格的折射,是“法律人”自我发展的途径。法律逻辑应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为教学目标,围绕这一教学目标规划课程体系,确立其独立的教学地位。
(二)教学内容缺乏法学专业性和实践性
实证事例训练是逻辑学不可忽视的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法律逻辑亦是如此。但现有教学中所举案例往往是披着法律外衣的“假案例”,缺乏司法实践意义。如讲授三段论的应用时举例:“故意放火罪有放火的故意(法律规范);被告王某没有放火的故意(被告不具有法律规范所规定行为的性质);所以,被告王某的行为不是故意放火罪。”这看似是具有法律内容的事例,事实上实践中并不能应用此种方式分析案件决定法律规范的适用。这种高度模式化的事例并没有体现法学的专业性和实践性,没有体现法律思维的特质与法律论证的技巧,故这并非是真正的案例式教学亦非真正的法律逻辑,其实质仍是形式逻辑与法律事例的叠加。
二、逻辑教学嵌入批判性思维的必要性
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审慎质疑的态度,是一种理性思考的精神,是理性原则在思维中的固化,其不仅是一种思维方式,科学研究方法更是一种理性人格特征。因此在教学中嵌入批判性思维,是法律逻辑教学改革必由之路。
(一)批判性思维有利于塑造法律人格
批判性思维的特征与法律人格的特质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首先,二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批判性思维以求真、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强调对信息、观念的甄别,力求辨伪存真,通过论证分析辨别根据,从而做出公正的评估。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体现在法律人格上即辨别法律事实,正确作出裁决,公平划分权利义务,最终实现法律之正义,其在追求真理、公正评判上与法律人格具有高度一致性。
其次,批判性思维的自我反思性正是法律人格思辨性的体现。法律人格的思辨性一方面要求清晰辨别近似法律概念,根据案情准确适用法律规则,正确作出法律推理和论证;另一方面亦要求法律人能够做到“居间而判”,不盲从权威,独立思考,排除情感、舆论、观念等影响。而批判性思维坚持所有观念和行动必须建立在合理的证据、推理上,利用反思冲破盲从,分辨信息真伪,避免轻信和不明智的决定,这恰恰符合法律人格思辨性的要求。
再次,批判性思维的建设性符合法律人格创新性的要求。“批判”本身不是目的,“批判”的目的在于建设,在于创新。批判性思维根本目标不在于“破”而在于“立”。法律作为意识形态必然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物质社会的需要,创新性是法律不断完善的要求,是法学研究不断发展的动力,批判性思维以“建设”为终极目标正暗合了创新性的实质。
(二)批判性思维论证方法有利于提高法律论证技能
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是法律思维技能的主要体现,也是法律逻辑的主要教学内容。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固然离不开演绎、归纳和类比的形式逻辑方法,但传统的形式逻辑并不能满足其关注论证内容的需求。批判性思维以论证为起点,其核心问题即寻找好的论证或评判是否是好的论证。批判性思维的基本思维过程是理解论证主题和论点,解剖论证的结构,澄清词语和陈述的意义,审查证据、理由,评价推理关系,寻找和评判隐含前提,发现替代的解释和对立的观点,最后综合作出评判,其由事实论证与逻辑论证相结合的方式这正是法律推理与论证不可或缺的方法。
(三)批判性思维是链接逻辑思维方法与司法实践的工具
传统形式逻辑更多关注形式上的、符号化的知识,其过于强调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难以应用于司法实践和法律研究之中。单纯的形式上的思辨难以将思维的逻辑性与概念的辨明、法律的运用和纠纷的解决相联系。批判性思维作为非形式逻辑其关注于语言表达中的思维的实际论证,关注语言的特质与论证的内容,其将思维的逻辑技能与法律的概念、理论、制度相融合,是链接思维的逻辑方法与司法实践的工具。
三、嵌入批判性思维逻辑课程教学改革途径
(一)增加非形式逻辑内容,围绕教学目标规划课程体系
逻辑课程教学内容不应是形式逻辑加法律知识的例子,而应当围绕培养法律思维这一教学目标设置自己独立的课程体系。故应只保留传统形式逻辑中与法律推理论证直接相关的部分,如条件命题、三段论的演绎推理等(其与法律规范的适用直接关联),而对于其他距离较远,关联性不强的部分缩减和删除,同时应增加非形式逻辑批判性思维的内容。可设置法律概念、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三大主题。法律概念是研究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定义和划分,比较区分近似概念,缕清概念间的逻辑层次关系。法律推理是介绍法律推理和事实推理的模式与方法,一方面着眼于法律事实的推断和推测,掌握根据证据甄别法律事实,作出法律断定的方法;另一方面则着眼于法律规范的适用,分析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法律论证则是应用批判性思维“好的论证”的方法,分析法庭辩论非形式谬误,判决文书论证的严密性以及对有争议的法律理论问题的辩驳与探讨。
(二)坚持以案例分析为主导的教学方式
嵌入批判性思维的论证逻辑更加强调实践性,只有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才能使学生真正掌握论证的推理论证技巧,才能在实践中体会论证思维的方式,培养法律人格的特质,因此论证逻辑必须坚持以案例式教学为主导的教学方式。在案例的选择上,应当选择具备专业性、真实性和可讨论性的案例,应从司法实践角度入手,围绕逻辑思维的运用,选取现实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有较强讨论性的案例作为教学素材。素材选择上除尚待判决的案件实例外,也可包括典型的司法裁判文书和未有定论的法学理论问题。通过运用批判性思维的论证技能,使学生根据素材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分析论证结构,审查证据理由真实性,判断评价法律规范的适用,分析比较各学说观点并提出自我主张。
(三)以苏格拉底式教学代替单纯性讲授
批判性思维要求学生自主地进行反思和分析,通过独立思考得出合理结论。传统的单纯性讲授式教学不能满足批判性思维的需求,逻辑课程教学应运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来贯彻实践批判性思维的研究方法苏格拉底式教学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学。“教师在讲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虚拟的案例或实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苏格拉底在教学过程中采用问答法,环环紧扣,层层解析,步步推进,启发诱导。”逻辑教学应告别简单的讲授与识记的单线型教学方式,而应教师通过提问与学生进行双向互动,引导学生自主发现问题、寻找答案,激发学生讨论兴趣,提供独立思考的空间。只有将案例教学与苏格拉底式教学相结合,才能真正实践批判性思维,实现逻辑课程的教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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