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防卫权设定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暴力恐怖事件的处置的过程中,作为具体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的伤害。如何避免或减少暴力阻碍事件对于民警人身健康造成的影响,己经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必须面对的课题。
暴力恐怖袭击等暴力阻碍事件,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了国家机关对于社会的正常管理,同时严重侵害了民警的生命健康权。在处置暴力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如何更好的保护民警的生命健康权,理论派、实务派都给与了充分的讨论。当前暴力袭警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新疆等地的袭警情境更为严峻,切实保护好警察自身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的要求迫在眉睫。
一、警察防卫权的属性
一般认为,警察防卫权是指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遇有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合法利益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或侵害之威胁,而依法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与警察正当防卫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为:宪法第12,13,37条的规定(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的精神。)刑法第17条、20条规定:《人民警察法》第2条、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做出了一些限制条件:以及《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下列场合下,人民警察必须实行正当防卫,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终止侵害行为。
笔者认为警察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等合法利益,使用武力进行职务防卫是一种依法令之权力行为而非法律上的正当防卫。不能单纯地从法律条文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将警察防卫权与公民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相混同。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警察防卫权是属于公权力范畴,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私权范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可选择的权利,而警察防卫权并非属于可以选择和放弃的权力:正当防卫分为特殊防卫权和一般防卫权,而警察防卫权在此两者之间无法进行归类。
警察防卫权应当属于依法令之权力,具体内涵表现: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为保护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在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在受到侵害时,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职务行为。警察防卫权是国家的一种公权力:警察防卫权的主体是国家,具体由警察来实施,警察防卫的法律后果由国家承担,当警察在行使防卫权不适当时由警察个人承担责任。警察防卫权的目的具有双重性,法律确认是对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保护,警察是法律秩序具体的执行者,当警察面对不法分子的暴力袭击时,行使防卫权,既是对于警察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于国家法律权威、法律秩序的保护。
二、设置警察防卫权的必要性
(一)践行人权保护的法治精神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该条文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到宪法中。2012年作为法学中的小宪法—刑事诉讼法,其也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重要任务之一。可见,随着法律的完善,人权思想将逐渐深入人心。作为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警察,立法机关有必要为其设置必要的防卫权,来合理确定其防卫的程度和界限,进而确保警察自身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法治观念日益增强,人权保障也就逐渐被摆在了人民面前。毕竟人权的首要价值在于安全与秩序,而警察防卫权作为国家维护治安、秩序的手段,两者在目的上是一致的。这就要求法治国家运用警察权对于犯罪分子予以打击甚至毁灭,为群众提供安全的秩序,从而实现多数人的人权保障。此外,警察适用防卫权表面是对犯罪者的打击,实质是为了将犯罪者制服后,以便及时予以矫正。毕竟犯罪者都是偏离社会轨道的亚健康群体,需要及时将其认识予以纠正。从这个层面而言,警察防卫权也是一种保障犯罪者人权的重要手段。
(二)法制内容的延伸
警察拥有防卫权是从宪政原理中合理引申出来的国家权力。面对权利冲突,有私力救济、公助救济、公力救济,由于私力救济、公助救济本身的局限性,公力救济伴随文明进程成为最终的救济方式。尤其是面对犯罪,警察机关便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权利救济的责任。警察使用枪支、警械来遏制犯罪,保护国家、社会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其中的必要手段。 然《刑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1980年公安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1983年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施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警察防卫权予以间接规范化,其是对警察防卫权法制化的延伸,是进一步展现法制内容的必然要求,符合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之路。
(三)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一个集权制的国家中,警察的执法理念被赋予奉献、容忍和克己的要求。此种理念实际上并没有关照警察作为社会个体的正常社会需求,也没有从警察职业的风险角度予以考量。总体而言,我国警察执法权益保障不足和执法功能发挥受限与我国警察执法的刑事政策不合理有关。警察执法与公民守法是一对相互博弈的矛盾体,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权力与权力的互动关系。在维系二者关系过程中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否则会导致双方权利和权力失衡,进而使得警民关系恶化。
对于警察执法问题,应考虑到其特殊的执法环境、执法背景、执法现状。目前,警察执法环境恶化、执法背景复杂、执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应适当纠正以往的过严政策,适度放宽警察执法的“容忍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以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而提出的。警察执法理应接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在警察防卫权的设置方面,也应当从刑事政策的视角予以考究。设置警察防卫权是执法环境、执法背景与执法权益过程下的内在要求,是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当宽则宽的合理选择,符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诉求。
(四)现实情境的内在要求
多年来,警察在执行公务,打击违法犯罪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警察因公负伤或者牺牲。2006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 1%。 2009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3302人,其中因公牺牲431人,因公负伤2871人(不含轻微伤)。哈市袭警案、上海“7·1”袭警案以及银川市“4. 20”特大爆炸袭警案这些凄惨的事件依旧在不断上演。
以新疆为例,因为民族、文化、宗教、语言等不同,以及经济上的因素,除了执勤查缉、群体性事件等暴力阻碍事件发生外,持续发生的暴力恐怖袭击对于新疆公安民警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自2009年新疆715打砸抢烧事件平息以后,一直到2013年,陆续又发生多起暴力恐怖袭击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仅2013年上半年,相继发生的“4 23巴楚暴力恐怖事件"“6 26 "暴力恐怖袭击等事件仅牺牲的民警与协警就达到18名。每年的伤亡数字也时刻提醒着我们加强人民警察的自我防卫意识至关重要。
三、小结
警察权力制约情况,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体现,限制和规范警察权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作为行政权属性的警察权,其天然具有扩张性,在警察防卫权的使用过程中应该予以严格规制:警察防卫权的使用情形必须是在事态紧迫的情境:警察防卫权行为的发起应当是被动发起:警察防卫权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警察防卫所采取的措施应与不法者所实施侵害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其个人身份的危险性相差不大,即对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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